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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时间:2009-07-01 来源: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学籍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学籍管理的系统化、完整性

我市自2006年起已实行初中、高中学籍一体化管理,今后要逐步向小学和高等教育延伸,通过将学生身份证号码纳入学籍管理等措施,逐步实现各学段间学籍档案数据的衔接和关联,建立起对每名学生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毕业升入高等学校的一套完整的基础教育阶段学习成长电子档案。

1.要将初中毕业生去向纳入初中学籍档案管理内容。从今年开始,各初中学校要逐人落实初中毕业生去向,每年8月底前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汇集“毕业去向、联系人、联系电话”信息后,统一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要进一步加强初中、高中学籍管理一体化建设,继续将初中学生学籍档案作为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录取、注册学籍的重要依据。未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建立初中学籍档案的学生不予注册高中段学籍档案。

2.要将普通高中毕业生去向纳入高中学籍档案管理内容。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及各高中学校要统筹规划普通高中校友资源信息库建设和高中学籍档案管理工作,高中学籍档案要延伸记录学生毕业去向,追踪毕业生足迹,关注毕业生成长,为普通高中校友资源开发工作和组织“学子企业行”活动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肃学籍管理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规范学籍管理,制止学生无序流动行为。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等事项时,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有效制止变相争拉生源、超范围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从200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所有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等必需材料。同时,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向社会公开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必备材料、办理地址等具体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1.做好学籍管理员的选配和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员要配备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比较强、政策水平比较高的同志,并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要定期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顺应学籍管理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的需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常用应用软件和网络基本知识,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保密意识。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在掌握国家、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学习、熟悉工作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法制意识,做到依法办事。对于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学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编、在校生人数统计表等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公布,更不得擅自提供给书商、推销人员等用于不当用途。对于学生家庭住址、出生年月、血型、父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切实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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