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首 页 走进潍坊 潍坊政务 投资潍坊 个人办事 企业办事
公众参与 综合配套改革 工业百强企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手册 > 法律援助 > 基层法律服务

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时间:2005-10-2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返回顶部]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鲁ICP备05035976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 潍坊市人民政府主办 联系电话:8789680
潍坊市外事翻译中心提供外文版翻译 潍坊金三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