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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01 来源:潍坊日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市物管办公布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出台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依照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市确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多层建筑(含别墅)按7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小高层建筑按90元/平方米交存;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与多层住宅相连的及独立建设的按70元/平方米交存,与高层、小高层建筑相连的按90元/平方米交存。该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执行,2004年6月17日执行的《潍坊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要求,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

  新办法还规定了四类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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