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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为深入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现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管理。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等违法行为,处10元罚款;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越线停车等违法行为,处20元罚款;醉酒驾驶、不服从交警指挥、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违法行为,处20元罚款;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
乘车人员在机动车道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处20元罚款;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等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
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予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潍坊市公安局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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