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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08-05-12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预防工作,保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渔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潍坊市沿海海域、渔船、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场所,涉渔的大中型水库出现的防台风、防风暴潮重大险情和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海事、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快速的应急救援机制,实施有效的防灾减灾,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一)设立潍坊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潍坊市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盐务局、港务局、潍坊海关、驻潍部队、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组成。(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险情或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潍坊海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抢险救助组。由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潍坊海事处、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盐务局、潍坊海关等部门(单位)和险情或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助的调度指挥,组织抢险救助车辆、船舶、人员,对遇险遇难渔业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根据施救距离的远近、天气海况、救助力量的现实情况,协调调度增派车辆、船舶、人员实施救助。必要时驻潍部队、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参与救援。

  2.后勤保障组。由险情或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牵头,负责救助车船燃油、救助器材等供应和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潍坊支队参加。负责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治安和交通秩序。

  5.善后工作组。由险情或事故发生地的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和保险行业组成,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救援中的主要职责

  (一)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1.负责调查了解险情或事故的相关情况及情况的上报;2.负责协调可用于应急救援的渔业船舶及物资、器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发布与险情相关的渔业航行警(通)告。

  (二)潍坊海事处:1.负责紧急调度指挥出事水域附近的船舶和过往的船舶(除渔业外)参加应急救援;负责协调、调度其他区域用于应急救援的船舶;2.负责险情或事故水域的交通管制。

  (三)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派出所属船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海上消防。

  (四)市水利局:负责大中型水库、台风、风暴潮信息通报及抢险救援工作。

  (五)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六)市交通局:1.负责组织所属水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器材水域和陆域运输;3.协调紧急情况下的陆域交通运输。

  (七)市盐务局、港务局:1.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2.按照指挥部分工履行职责。

  (八)市卫生局、民政局按照指挥部分工履行职责。

  (九)驻潍部队、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根据实际负责派出所属航空器、舰艇参与救援工作,派出部队驻军参与搜寻工作。

  (十)寿光、昌邑、寒亭市区政府、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防台风、防风暴潮重大险情或事故时,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召集辖区社会资源参加救援;2.为应急救援提供后勤保障;3.提供转移遇险人员的运输工具;4.为沿岸搜寻提供援助和后勤支持;5.负责险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船舶:

  1.公务船舶: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所属公务船;

  2.港作船:险情发生地港务局所属的拖轮、交通艇等;

  3.过往商船:航运部门所属途经事故地点的商船;

  4.渔船;

  5.部队快艇等。

  (二)航空器:驻潍部队所属的航空器。必要时借用北海分局航空器。

  (三)车辆和其他物资:由险情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五、重大险情与事故报告

  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重大险情是指受台风、风暴潮影响,渔港码头、水库、防波堤坝严重损毁,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的险情;重大事故指渔船及养殖设施损毁,导致死亡、失踪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一)报告程序

  重大险情或事故发生后,当事渔船或其他渔船、生产单位及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立即将情况扼要报告本行政区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要立即报告本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本级政府的同时,立即上报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电话:0536-8232568,传真:0536-8237040)。

  (二)报告内容

  1.重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重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原因;

  3.重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天气、海况等情况;

  4.遇险渔船或设施情况;

  5.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6.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需要救助的事项;

  7.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六、应急救援与救助

  按照“首先接报,就近施救”与“逐级报告,统一领导”的原则,组织实施抢险与救助。遇险地市(区)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施救,同时,协调就近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救,并及时向上一级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报告。各级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根据施救情况与请求,指令或协调救助力量,支援出事海域的施救。接到抢险救助命令的单位,应迅速组织救助力量赶赴出事现场,全力参与抢险救助工作,随时向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尽力施救或未经批准离开现场。

  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应认真总结抢险救助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报告内容包括:

  1.遇险渔船船名号、马力、隶属单位、作业类型及渔民人数、有无证件等基本情况;遇险养殖生产人员、设施情况;

  2.出事时间、海域、气象、海况情况;

  3.参与施救船舶、人员情况;

  4.参与救助的时间、航行距离、燃油及救助费用等情况;

  5.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七、预案中止

  台风、风暴潮险情或事故解除后,中止本预案的执行。同时,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迅速调查受灾情况,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全力减少受灾损失,并认真总结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5日内书面逐级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防风暴潮指挥中心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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