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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震应急预案
时间:2008-05-12 来源: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指导方针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重要事项决策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与协调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45 应急行动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矿震速报

73 平息地震谣言

74 特殊时期戒备

75 邻市震灾应对

8.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发布实施与修订

83 奖惩

84 制订与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

9.附录

 

 

 

 

 

 

 

 

 

 

 

 

1.总

1.1     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潍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潍坊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3     指导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各级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震前、震时、震后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应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 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M5.0级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随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M<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地震局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潍坊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潍坊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国土资源局、地震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卫生局、红十字会、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水利局、农业局、粮食局、法制局、房管局、市政管理局、广电局、安监局、环保局、民航局、贸易局、气象局、信息产业局、人防办、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科协、供消社、供电公司、潍坊车务段、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 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 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省救援队)。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5) 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 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 确定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 协调跨市、跨县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2.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局、信息产业局、供电公司和重灾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

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 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 与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并加强协调。

(4) 接待上级慰问团和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5) 具体安排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活动。

(6) 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7) 处理外围支援、咨询等事宜。

2.3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潍坊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重灾区政府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地震局、信息产业局、潍坊网通公司、潍坊电信公司、潍坊铁通公司、潍坊移动公司、潍坊联通公司、潍坊卫通公司、市供电公司和重灾区政府负责同志。

2.3.2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 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 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 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 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 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的意见和建议。

(6) 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

(7) 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 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 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市地震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市公安消防部队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呼吁兄弟地市援助和呼吁国际救援组织支援;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对各类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地震局及市民政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市及县市区地震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震情跟踪工作,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要求市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市地震局组织县市区地震部门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及预报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各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做出预报。

3.3.2预警发布

省政府决策发布本省行政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报;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及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内陆地区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内陆地区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内陆地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内陆地区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内陆地区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

   

地震灾害

50人以上,

300人以下

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上,

1万间以下

 

6.0M<7.0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5M<5.0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在我市内陆以及近海和周边地区发生M4.0级地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及市民政局。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当我市内陆发生M4.0级地震时,市地震局、地震灾区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地震台、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及市民政局。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简报》、《灾情要报》和《灾情详报》。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潍坊车务段等单位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送市政府、省地震局、市民政局及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侨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指挥与协调

4.3.1 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潍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1) 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 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 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 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 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8) 建议省政府实施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4.3.2 Ⅱ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潍坊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1) 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2) 组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授权直接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 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医疗救护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4) 督促灾区政府组织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民疏散和安置,对党政机关、银行、监狱等重点目标加强保护。

(5)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 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7) 请求省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 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地震现场工作队、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4.3.3 Ⅲ级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 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及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

(2) 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3) 指导灾区政府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和协助灾区所在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5) 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派遣省救援队。

(6) 视情况,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

(7) 向灾区发慰问电。

4.3.4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 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厅。

(2) 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 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 市政府根据灾情和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4.4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 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 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 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 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     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潍坊军分区、武警潍坊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红十字会、交通局、驻潍部队及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医疗单位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受伤人员。

    市经贸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疫苗。

4.5.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公安、铁路、民航等单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空港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潍坊网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卫通公司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警报保障

已发布临震预报地区的人防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放临震警报信号。

4.5.6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要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挥全市各气象台站之间的协作,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经贸委、粮食局、供销社、贸易局、红十字会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房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潍坊支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潍坊军分区及灾区人武部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潍坊支队增加警力,加强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市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及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机械、电力、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5.15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市地震局负责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在震后48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建设局、统计局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4.5.1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5.17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外侨办、地震局等部门在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市红十字会向对口国际组织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接收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地震局依据省、市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潍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申请来潍救灾人员、专家及新闻记者的有关手续,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办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海关、商检部门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在征得当地驻军有关指挥机关同意后,可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海关配合对动植物、粮食和食品类救灾物资快速检疫。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境外民间机构、企业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成员,由对口管理部门安置。应邀在潍工作、学习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留学生,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境外在潍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4.5.20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措施。

4.8     应急结束

达到以下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现场灾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3       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及驻潍其他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抢险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

灾区市、县市区救援队

省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灾区市、县市区

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市、县市区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邻省地震局、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要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做好地震应急专家队伍的储备,为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数字化通信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快速判定,保障各级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各级地震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和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       监督检查

市地震局根据《潍坊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对各级各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对发生在我市城市和大型水库、大型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的有感地震,亦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1) 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 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 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4) 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平息地震谣言。

7.1.2市地震局应急反应

(1) 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2) 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

(3) 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地方开展工作。

7.2       矿震速报

当发生M3.0级以上矿震,市地震局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7.3       平息地震谣言

出现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地震谣言时,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政府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4       特殊时期戒备

市地震局要做好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的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密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5       邻市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市,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防御城市:是指未来10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发布实施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

本预案制订的地震应急措施,只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制定的《潍坊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潍政办发〔200197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附录1:潍坊市抗震救灾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录2:潍坊市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示意图

附录3:潍坊市地震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

 

 

 

 

附录4:潍坊市地震应急响应实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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