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一月十一日
潍坊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建立县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县市区长、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考核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标准的,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和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核查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和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年底考核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由上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